一、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申办对象资格:
(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申办材料:
(设立)
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2、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注销)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设立)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五、办理依据: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