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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弘扬公司自治精神


不久前,《公司法》《证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对于此次《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社会各界表现出空前的参与立法的热情。本次《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究竟具体涉及哪些内容?与以往相比,新《公司法》《证券法》新在何处?

  新《公司法》《证券法》将带来什么?本期聚焦将在五、六版对《公司法》进行特别关注,在第七版请专家解读《证券法》,敬请关注。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顺利获得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修改的《公司法》的通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基础性的商事法律,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这部新的《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对我国经济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对经济体制转轨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将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参与《公司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博士。
  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

  《公司法》可以说是公司的小宪法,公司投资兴业以《公司法》为准则。刘俊海认为,新修改的《公司法》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如公司转投资范围的放宽,还有允许公司将来有可能按法律规定作为风险投资当中的合伙人预备了运作空间,而且经营范围可以随意修改变更(第12条),这都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

  另外,可以让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表决权和分红权的行使都作出约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除外(13条)。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公司可以通过设计个性化的章程条款、个性化的股东协议来预先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事务关系。这是我们企业首先要学到的,千万不要把工商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去做填空题,一定要做个性化的设计,发挥企业的经营智慧,这是新《公司法》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也就是相信市场的智慧、相信企业的智慧,而不是迷信立法者。

  大幅下调了注册资本的门槛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大幅下调了注册资本的门槛,为广大公民投资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现在的企业无非分民营、国有和混合股份制企业几种,但是现在企业的数量和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的大国不相匹配,还远远不适应。刘俊海认为,将来中国应该成为公司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因为注册资本门槛过高,股份公司原来是1000万元,有限公司区分它的产业经营范围分别确认为1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和咨询的)、30万元(零售业)、50万元(生产和批发业),这么高的注册资本使很多下岗工人对办公司创业望洋兴叹。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并把注册资本大幅降低到3万元,而且超过15万元的还可以分期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可以一边赚钱一边补足投资,这些都体现了一个平民《公司法》的立法风范。对鼓励公民做企业家、创业家,方便公民投资兴业,对建立和谐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刘俊海说,当前我们就业压力非常大,专门盯着就业的路子是行不通的,因此一定要寻找新的路径,这就是鼓励大家创业,这不仅解决了自己就业,还可以为别人创造就业机会。

  坚持兴利除弊的立法思路

  新《公司法》坚持兴利除弊的立法思路,既兼顾交易安全又增强投资效率。现行《公司法》对安全问题考虑比较多,对效率考虑少。投资形式拘泥于5种: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第六种投资方式如股权、股票、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物权以及高速公路经营权、劳务等一般是不允许的。新《公司法》规定,要鼓励投资效率,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让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尽量涌流的精神在新《公司法》上的充分体现。

  新《公司法》拓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只要是依法评估作价,既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用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7条)。换句话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只要能估出价格并能依法转让就可以作价出资,这就盘活了企业拥有的财富,考虑到了效率,同时也兼顾安全,强调用货币估价,符合交易安全保护的思想。

  一人公司在现行《公司法》是禁止的。主要担心一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制,坑害债权人。刘俊海介绍说,世界很多国家都允许一人公司,在欧洲大陆原来也不允许一人公司,到1989年欧盟第12号《公司法》指令开始要求成员国必须设定一人公司,允许在公司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继续有效存续。可以说一人公司也十分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

  我们常讲"一个和尚有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在一个有两三个股东的公司容易产生争股夺权的矛盾,导致公司牺牲或降低效率。另外,我们传统文化有"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与其在一个大公司当个小股东为别人捧场,不如自己办个小公司作老板。所以说一人公司有利于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一人公司对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也有积极作用,如国有上市公司能不能办一人公司,原来不行,现在新《公司法》规定就可以了,符合兴利除弊的精神。

  重视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新《公司法》重视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不再区分投资者的性质是什么,其中一个很明显的改变就是现行《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两个国家机构投资或授权部门设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孙大午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件。

  新《公司法》不再区别公司的投资性质,只要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就可以发行,这对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对各种有限责任公司都给予平等保护。

  增强了《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增强了可操作性。过去《公司法》在企业家看来是"遥看草色近却无"。比如,有某公司一个副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把老董事长罢免掉了,老董事长有两种办法,一是积极反抗,二是消极的防御。积极反抗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因为这个董事会是由副董事长召集召开的,而按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由于特别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他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另外,召集董事会应当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因为有这两条规定,法院往往支持老董事长的诉求。

  而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的和不能召集董事会议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这样可操作性就增强了。

  现在很多企业家遇到"宫庭"政变咋办呢?他把公司执照和公章放在自己包里就不去公司了,新公司董事长要,他就说丢了,这就使公司内部正常的人事更迭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新《公司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

  在股东代表诉讼方面。按理,公司控制股东和高管有机会图谋私利,所以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董事长不可能代表公司告自己,那么谁来代表公司主张权利呢?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是个无解的问题。新《公司法》就规定,如果公司的控制股东或主管或第三人侵害公司的利益而公司又拒绝或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利要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如果仍然不提起诉讼,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讼诉。这将强化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制衡。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刘俊海说,如果把新《公司法》的作用比喻为"撬动中国投资持续增长的一个法律杠杆",那么支点就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

  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但现实中并不乐观,刘俊海说,上市公司的投资面临"三座大山"的压迫:内部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欺负小股东是司空见惯的事。新《公司法》规定,小股东有查账的权利,这就强化了股东的知情权,也就抓住了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牛鼻子"。这是《公司法》在修改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强制要求退股,如5年连续赢利而不分红,5年具备分配利润条件而不分配的,可以要求退股,也就是可以用"脚投票",走为上。新《公司法》还增加了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权,如果由于公司陷入严重的经济困难而且导致公司利益严重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那么,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部以人为本的《公司法》,这也符合《公司法》发展的潮流。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就是赚钱。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司改制时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这就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另外,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要求最低要达到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过去没有法定而是任意的。同时,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等,这些都是新《公司法》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公司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得到利益多赢的满意结果。

  另外,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谋篇布局非常合理,立法语言更严谨,立法技术更成熟。总之,新《公司法》是一部国际化的《公司法》,大量引进了国际公司法先进经验;是一部现代化的《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是一部服务性的《公司法》,为投资创业、为公司治理完善提供了指引性的行为准则;是一部以人为本的《公司法》,体现科学发展观,而且是一部平等性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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