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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


  非奥企业禁用奥运门票搞促销。

  本报讯 “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使用火炬形象做广告;一些非赞助企业用奥运门票进行推销,这种典型的隐性市场行为也是要被禁止的。”日前,中国广告协会、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发出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呼吁全国广告从业单位和人员营造规范有序的奥运市场环境,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向全世界展现中国广告业、广告人的高尚职业道德和操守。

  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在会上表示,在处理隐性市场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隐性市场行为是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出现的。例如,某家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虽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却通过诸如激情2008、2008奔向北京等元素,或者某些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时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或者做广告。“这些都构成了隐性市场,这种情况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否则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最终将直接影响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陈锋说。

  该倡议书提出,在广告活动中,不在对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中,与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建立虚假的或未经授权的商业联系,不误导他人认为企业与奥运存在某种关系。广告经营单位要联手广告主,模范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许可,不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要恪守商业道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从事任何可能使人误认为与奥运相联系的商业活动,不提供、不制作搭奥运车、打奥运“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奥运赞助企业合法的市场营销活动。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特殊规则,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未经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奥运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当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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