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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京举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物权法草案第七次提交审议。

  

    本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

  

    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焦点·劳动合同法草案

  

    昨天,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草案中“被欠薪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增加规定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用工一个月内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一些规定,系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过,上海市部分律师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草案的一些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操作不便。

  

    关键词:欠薪

  

    草案规定: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戴佩清认为,申请支付令是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和确切的债权、债务数额。而劳动争议中的被欠薪人在向法院申请时往往不能举证确定的欠薪额证据,导致法院若按《民诉法》的规定,就不能受理,若《劳动法》这样规定,就须将《民诉法》关于支付令作修改,才能使《劳动法》之实体法与《民诉法》之程序法不相冲突。这是其一。

  

    其二,《民诉法》第191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债务人申请异议的权益,那么根据新《劳动法》草案,欠薪单位作为履行支付令的债务人时,可以充分行使异议权益;而在实践中,欠薪单位往往会提出异议,譬如提出员工曾犯何过错,给单位造成多少损失,有的甚至会称该员工根本不是该单位的人,最终导致支付令失效。

  

    其三,《民诉法》作为一部基本的程序法,不能取消第192条之规定,即债务人(用人单位)的书面异议权益不能取消。因为双方的抗辩权益应该是对等的。而且一旦取消,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若执行有误再执行回转,那将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和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有律师认为,实践中申请支付令是不便操作的,在立法上要协调好《劳动法》和《民诉法》中的支付令规定也有一定困难。

  

    关键词:试用

  

    草案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草案还规定:试用期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表示,关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的规定将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具体化了。根据以往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水平即可。这导致在这个标准以上的工资水平都是合法的。于是便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试用工和正式工的待遇相差甚远。甚至出现有些单位为了减少工资成本,恶意雇佣短期的“试用工”,等到合同期满,就以各种理由辞退劳动者,重新雇佣新的“试用工”,形成一种变相的剥削。

  

    “但是这个规定也有漏洞。”戴佩清指出,“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通过几种方法来回避。比如一律签三年合同,试用期用足六个月,在六个月时以各种理由书面告之不录用之原因。”

  

    还有律师认为,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虚拟,立法时可尽量规定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然后规定具体哪些特殊行业、高技术岗位等才适用半年的试用期,否则,这个漏洞是显然的。

  

    关键词:合同

  

    草案规定:用工一个月内订书面劳动合同草

  

    案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FS:PAGE]

  

    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无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缺乏书面存证,而用人单位往往又处于优势地位,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后果。

  

    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张劼律师表示,这个规定执行起来光靠劳动者依据此规定主张权益的难度很大,因为在我国,劳动力大量过剩,是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工作时是不敢提出来,但一旦被迫或主动离开时更不可能要求补签。戴佩清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个诉讼,某用人单位没有给所有员工留下任何证据,甚至连工资条、上岗证都没有,涉及到几十人的诉讼(戴只代理其中一人),结果法院以(无劳动关系)判败诉。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遇到的更多的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在地的监管力度问题。戴佩清表示:“在立法中,应当将国家监管部门的行政作为写入《劳动法》,对监管机关不作为应当有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光靠劳动者自己是没有多少效果的,主要还是要依靠监管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加大打击。”

  

    关键词:裁员

  

    草案规定: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提前30天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关键词:社保

  

    草案前瞻性规定: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社会保险地方统筹的弊端显而易见。”这位专家说。

  

    关键词:竞业限制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端劳动者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焦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优惠重点“变脸”产业优惠跃居主流

  

  

    根据该草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新华社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该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根据草案,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草案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基本上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华社

  

    5年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根据该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新华社

  

  

  焦点·物权法草案

  

    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的“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新华社[FS:PAGE]

  

    宅基地相关使用权适用有关法律和规定

  

    该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华社

  

    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该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青回城设立的,有些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同时,相应增加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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