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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出台


      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实施意见》明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再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由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实际减免税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再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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