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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3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法院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对那些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的中介机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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